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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公司*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榆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6月16日,案件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谢某某没有主动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虽然其客观行为致被害人受轻伤,但系在被害人持铁钩在其身体上捣了几下之后,为了避免自己被伤害夺凶器时用膝盖顶了对方胸部,其主观上并非为了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受伤,而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所致,且其手段和行为方式并未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对其行为不应当以犯罪处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为了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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