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4〕3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540513****,*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下称“沿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1月14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3年11月28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3年12月1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9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发现自己地里的烟和菜被鸡吃了,他在现场乱骂。同寨的刘某某路过时,因之前两人为牲畜吃庄稼的事情闹过矛盾,因此,刘某某以为谢某某在骂她,两人便发生争吵。谢某某将手中的弯刀砸向刘某某,致刘某某头部受伤。后在两人继续打架的过程中,谢某某又用木棒及磨石打刘某某的手部,致刘某某的右手受伤。经贵州省沿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右手伤致(第五掌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3年11月14日,谢某某经沿河县公安局谯家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谢某某的家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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