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罗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罗浮镇**村**圩**号,在深无固定住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深圳市罗湖区**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12月19日18时许,谢某某和张某某因工作上的事情在公司内发生争吵,张某某先动手推了谢某某胸部一下,谢某某还手,两人扭打在一起。谢某某跑至保安亭拿了一把铁扳手朝张某某头部砸了一下,后被同事劝开。经鉴定,张某某右颞骨凹陷性骨折,属轻伤一级。
2020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兴宁市罗浮镇抓获谢某某,谢某某归案后对于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020年6月5日,谢某某家属赔偿张某某损失,张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谢某某。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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