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85********,汉族,大学本科,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路**号楼**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10时46分许,谢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粤P90****)进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探亲,被害人陈某某系小区岗亭保安员,要求谢某某在小区停车时将电话留在车辆的挡风玻璃处,由于谢某某没有听清楚被害人陈某某的话,双方发生口角,被害人陈某某从岗亭出来叫住谢某某,谢某某下车与之对骂,同时用拳殴打陈某某的面部,又用脚踢踹陈某某的胸部,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谢某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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