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保安,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本区**路**大厦楼下,因琐事与大厦业主周某某发生纠纷,后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推搡,导致被害人周某某从台阶上摔下造成右桡骨远端粉碎骨折。经鉴定,该伤势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归案经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和解协议、悔过书,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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