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乙在微信聊天中发生矛盾。次日10时许,谢某某与弟媳陈某甲(另案处理)到陈某乙位于黄石市阳新县**镇**附近经营的小吃车上,谢某某上前对陈某乙实施殴打,陈某甲在拉扯过程中转而帮助谢某某殴打陈某乙,陈某乙婆婆李某某途经现场见状上车帮助陈某乙,四人之间互殴。期间,谢某某与陈某乙用手殴打彼此头部、面部,陈某甲用脚踢陈某乙的肚子。双方下车后,继续互相拉扯,谢某某将陈某乙推倒在地,陈某乙欲起身时又被谢某某推倒,如此反复数次。公安机关接警后赶至现场将双方劝止,并将李某某送往医院。同月7日,陈某乙因腹痛伴阴道流血入院检查,初步诊断为早孕、先兆流产。同月12日,陈某乙再次入院检查,诊断为不全流产、行清宫术。经黄石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流产由早孕及先兆流产发展而来,该损伤与此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某面部皮肤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陈某甲面部、左侧颈部见多处软组织损伤,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16日,谢某某、陈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乙、李某某人民币4.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谢某某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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