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叶某某、薛某某、汪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五人在贵阳市白云区**村**组一麻将馆内打麻将。期间因为陈某某、张某某喝了酒,与叶某某、薛某某、汪某某四人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谢某某造成陈某某右眼眶内外壁骨折,伤情认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事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了相关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谢某某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