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53********,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辽阳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7月16日被辽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下午16时许,在辽阳县甜水满族乡甜水村,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自家门口听到坐在同村村民李某某家门口的被害人王某某对其说侮辱性话语后,手持铁锥子走到王某某身边,与王某某互相谩骂,之后二人争吵升级,谢某某用铁锥子朝王某某腹部扎去,王某某用右手阻挡铁锥子,铁锥子扎到王某某右手手掌,王某某右手手掌受伤流血。厮打过程中王某某手持木棒将谢某某打伤。经辽阳市襄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