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在顺昌县**乡**村**组路边,因为琐事发生争执,谢某某推陈某某肩膀,陈某某从火堆中拿出一根木棍朝谢某某打去,谢某某将陈某某按在路边的长凳上,后双方扭打在一起,从路边滚下至垂直高度为1.8米的路边的田中,造成陈某某右手骨折。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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