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李某某家新盖房子的建筑废料丢到自家玉米地里,谢某某将建筑废料扔回李某某家房子那里,并用锄头砍李某某家新房子背后的树枝。谢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在石林县**街道**村委会**村“***”(地名)李某某家新房子旁发生纠纷和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致李某某和谢某某分别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谢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8月25日,谢某某和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赔偿。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从宽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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