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刑检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9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5日下午16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街里****麻将馆内,因打麻将算账李某甲(不起诉)与被害人李某乙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均不起诉)见状上前帮助李某甲与李某乙进行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某甲使用手机击打李某乙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李某乙鼻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甲父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6.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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