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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住南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31日17时许,李某甲与刘某甲的孙女宋某甲因言语发生冲突,李某甲用铁铲将宋某甲腹部戳伤。李某甲丈夫谢某甲回家后同李某甲发生争执、撕扯致李某甲倒地受伤,李某甲伤情经汉中市中医院诊断:1、左侧2、3、9、10肋骨骨折;2、外伤后头晕。2020年6月16日经陕西省南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甲外伤致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李某甲与宋某甲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李某甲赔偿宋某甲治疗费及交通费共计300元。11月10日李某甲与谢某甲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李某甲谅解谢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谢某甲有故意伤害李某甲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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