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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72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小区**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下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乐清市淡溪镇兴城小区内因琐事纠纷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打架,致使被害人赵某某肋部等部位受伤。经乐清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已赔偿被害人、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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