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三亚市天涯区**社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8时许,被害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二人到三亚市天涯区回新社区伟国公寓附近建筑工地找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讨要工钱时,刘某甲与谢某某发生口角。期间,谢某某将刘某甲头上的安全帽打掉,刘某甲就与谢某某互殴时,谢某某的左眼被刘某甲挥拳击中。趁谢某某弯腰捂住眼睛,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三人围着谢某某用拳头击打。双方被在场群众劝阻后,谢某某拿着一根方木条朝着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三人冲去,欲击打刘某甲时,刘某甲抬起左手格挡住,致刘某甲左手小臂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刘某甲报警后,凤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抓获谢某某,并当现扣押作案工具方木条一根。破案后,谢某某与刘某甲调解,赔偿刘某甲人民币9.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因其具有认罪认罚;致被害人轻伤;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初犯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方木条因不属于涉案财物,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孙昱
书 记 员:何凡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