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被害人邹某某米粉店桶内的水流到自己店门口,双方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便从店内用钢制水杯拿水准备泼向被害人店门口,后两人扭打在一起,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用随手拿的钢制水杯击打了被害人邹某某头部,致使其头部受伤。经衡阳市民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邹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祁东县白地市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谢某某赔偿邹某某损失5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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