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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耒阳**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五里**街道**巷**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1时许,因艾某某将房顶垃圾扔到谢某乙所居住的楼层,谢某乙及其邻居何某某就下楼敲艾某某的后门,要艾某某不要乱扔垃圾。艾某某和其儿子张某乙、老公张某甲听到后陆续从自家前门绕到后门,并与谢某乙理论。在理论的过程中,张某乙用手指着谢某乙,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刚好下班回家,见状后就要张某乙不要指着其父亲谢某乙,双方由此发生谩骂和拉扯。在拉扯的过程中,艾某某抓住谢某乙的头发并用力往下拽,张某乙用手掐谢某乙的脖子,谢某甲就过去掰开张某乙的手,张某乙松手后打了谢某甲头部,并踢了谢某甲胯部。谢某甲看到艾某某快将谢某乙扯摔到地上,就上前去掰艾某某的手,艾某某不肯松手,谢某甲便用拳头打了艾某某腰部、胸口,艾某某松手后又抱住谢某乙的脚,谢某乙妻子梁某某上前想拉开谢某乙,艾某某又把梁某某的裙子扯烂。此时民警赶至现场,双方停止殴打,艾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被害人艾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与被害人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对艾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乙、李某某、张某甲、梁某某、张某乙、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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