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经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公安灞桥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19日被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2时左右在西安市灞桥区**小区院内,小区居民汪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在进入小区地库的时候,因小区规定电动车禁止进入地下车库,故在地库入口处被保安谢某某阻挡,汪某某随后同保安谢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谢某某用手在汪某某脸上打了三下,造成汪某某右侧鼻骨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讯问,谢某某对其打伤汪某某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经济赔偿了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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