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赫章县******。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9月19日被赫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3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赫章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3日对谢某某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14日对谢某某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正显(贵州总溪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4时许,李某甲因其妻子李某乙称其被胡某某强奸,李某甲随后便叫上谢某某、周某某、郑某某一起到赫章县********找胡某某要个说法未果后李某甲、周某某、谢某某、郑某某四人殴打胡某某致其受伤。经赫章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胡某某被他人打伤致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甲、谢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四人家属赔偿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42000元,胡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李某甲、谢某某、周某某、郑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社会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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