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61999********,汉族,系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乡**村**组**号,现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7时许,谢某某在银川市西夏区**街**网咖,因其曾在该网咖内吸烟与网吧工作人员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后谢某某用拳头在李某某的鼻子处打了几拳,致使李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谢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谢某某为在校大学生,考虑到对学生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其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