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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街**出租屋**房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赖某某发生争执,并持菜刀砍伤被害人赖某某的头部、面部、手部等部位。随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去到案发现场,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现场起获作案工具菜刀1把。经鉴定,被害人赖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造成体表裂创累计长度达95.2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患分裂样精神病/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精神状况基本缓解,有受审能力。2019年7月2日,被害人赖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其在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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