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3122********4028,苗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泸溪县**镇**社区**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龚家生,湖南君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泸溪县**镇**社区场上经营水果摊,因其不按照**镇政府规定进行齐门经营,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告诫,谢某某未整改到位,2020年6月3日13时许,**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谢某某不按规定摆摊经营的货物扣留至政府。谢某某在货物被扣留后,随即赶到**镇政府,因其未看到被扣留的货物在政府执法车上,认为其被扣留的货物已被处理掉,情绪失控,直接冲进泸溪县**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大厅,对大厅内的办公物品进行打砸,造成大厅内的5台联想牌一体机电脑和1台联想牌打印机不同程度损坏。经泸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财物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370元。
2020年6月9日 16时许,泸溪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到泸溪县**镇场上谢某某经营的摊位处,将谢某某传唤至泸溪县公安局白沙执法办案区接受讯问。案发后,谢某某的家属已代谢某某向**镇政府赔偿人民币5370元。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全额赔偿被害单位损失等从宽、从轻处罚情节。为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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