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渌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住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淦田派出所取保候审,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4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左右,谢某某开始在渌口区**镇**村经营杂木生意,后被人举报,使其装运杂木的货车在朱亭高速收费站前的检查站,被林业执法大队查获,处罚款1千元人民币。谭某某、贺某某和曾某某也在**村合伙做杂木生意,谢某某怀疑是被谭某某、贺某某和曾某某举报自己,遂以向林业部门、拨打市长热线12345举报谭某某、贺某某和曾某某无证经营杂木生意为由,先威胁谭某某、贺某某和曾某某赔偿自己1千元损失,后要求收取谭某某、贺某某和曾某某每车货100元人民币。谭某某、贺某某和曾某某因谢某某多次举报,无法正常经营杂木生意,遂向谢某某屈服,同意每货车支付100元人民币给谢某某。2019年9月21日至10月6日,贺某某按每车100元,先后通过微信支付谢某某llOO元。2019年9月左右,谭某某、贺某某和曾某某停止做杂木生意,专收梓木、樟树,杂木生意由肖某某经营。谢某某同样以向林业部门、拨打市长热线12345举报肖某某无证经营杂木生意为由,迫使肖某某妥协,同意每车货支付谢某某100元人民币。2019年10月份前,肖某某按每车100元,支付谢某某现金约2100元人民币。2019年10月5日至2020年4月11日,肖某某按每车100元,通过微信支付谢某某5400元人民币。谢某某累计敲诈勒索肖某某和谭某某、贺某某、曾某某金额约8600元人民币。后谢某某主动退还肖某某7500元人民币,退还谭某某、贺某某和曾某某1100元人民币,肖某某和谭某某、贺某某、曾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谅解谢某某。谢某某对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悔罪,已退赃、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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