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绰号“黑仔”,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68********,黎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园**楼**房,海南省昌江**作物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叶水冰,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第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2020年3月20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海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3年,王某某(已死亡)以威胁恐吓手段入股被害人罗某甲的荔枝生意,强占50%干股。2007年,王某某拉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入股,2007年至2013年,谢某某、王某某、罗某甲三人利润平分。2013年4月周某甲(另案处理)出狱后,通过王某某强行在罗某甲荔枝代办生意中占干股,王某某、周某甲、谢某某、罗某甲四人平分利润。2003年至2018年,王某某、谢某某、周某甲三人以占干股的方式共向罗某甲敲诈约120万元。王某某分得60余万元、谢某某分得40余万元、周某甲分得20余万元。2018年5月,周某甲为了防止罗某甲谎报利润,便安排其子周某乙在罗某甲的荔枝代办点记账,周某乙获利4000多元人民币。
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认定谢某某明知王某某、周某甲在罗某乙的荔枝代办生意中占干股、并直接对罗某甲实施威胁、恐吓行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长:王 若
检 察 官:陈子燕
符巧茜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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