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0〕Z14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9********,汉族,小学肄业,经商,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敬邻、戴颖,重庆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退回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1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大足区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左右,重庆市大足区交委委托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对重庆市大足区省道S303宝兴至龙石段改建工程进行招标。谢某某与胡某某得知招标信息后,各自找了多家公司进行投标。经评标,前三个中标候选人均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找的公司。因胡某某找的公司较多,进行投标的过程中花费较大,便心生不满,向相关部门举报谢某某找来的公司存在违规情况,导致谢某某找的位列前三的中标候选人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并由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决定不予退还该三家公司的保证金共计240万元。后谢某某多次到时任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的王某某办公室找到王某某,要求退还240万元保证金,否则便向相关部门举报,王某某担心自己受到牵连,便安排彭某某出面协调。后经彭某某协调,由彭某某补偿250万元给谢某某,补偿胡某某200万元,此后,谢某某与胡某某停止相互举报。后彭某某实际支付200万元给谢某某,因彭某某已被判刑,尚未补偿胡某某200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式索取了被害人的钱财,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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