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灯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系赵某某煤场管理者,现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灯塔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灯塔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灯塔市公安局认定谢某某利用“渗坑”倾倒有毒物质造成环境污染,谢某某对于危险废物“明知”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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