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001********,汉族,大专文化,郑州理工职业学院在校学生,住民权县**街道办事处**中段。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邓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持本人身份证注册民权县坤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一份,其使用该营业执照又在中国农业银行民权支行申请办理对公帐号一个,后其将该营业执照、对公账号卖给邓某某,从中获利950元。经司法查询,该对公帐号资金流水45338514.7元。经民权县公安局侦查,该账号流水资金未发现涉及电信诈骗案件。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为在校大学生,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员研究决定,对谢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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