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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单位,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贵州省黎平县**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石菊霞  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0日,被不起人谢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豫A9****号小型轿车沿城关五开北路由平街往大地家园方向行驶,20时26分行驶至城关五开北路100米处路段时被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抽血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谢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6.05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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