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2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临澧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临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苏某某等5人在谢某某家中吃饭,席间,一起喝了两瓶劲酒。当晚谢某某驾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搭载苏某某从家中出发行驶至石门县**道**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28.6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谢某某体内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22.7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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