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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武检刑不诉〔2023〕1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80********,**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住秦都区**街村**号**号。2021年3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6日,因不能起诉,长武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3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事先约好,在咸阳市二号桥下交易烟酒,凌晨四五点,谢某某以市场价40%收购陈某某在彬县盗窃的烟酒;2021年1月6日凌晨,谢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韩非路口收购陈某某在长武县盗窃的香烟。谢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烟酒系盗窃所得赃物仍低价收购,致使陈某某无法及时被追责,并造成两名被害人损失无法挽回。

谢某某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回非法所得及部分收购的香烟,并赔偿2名被害人共计2.5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上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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