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路**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凌晨1时许,雷州市**镇人郑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在徐闻县**镇**村某牛棚盗走黄牛两头(母牛一头、牛仔一头)并运回**镇。谢某某明知郑某某该两头黄牛为盗窃牛,而以15500元向郑某某购买。同年3月21日,谢某某经“牛中”林某甲介绍,将两头黄牛以17600元出售给**镇人陈某某。2019年3月23日,谢某某、陈某某被民警抓获,涉案两头黄牛被追回。经价格认定,两头黄牛价格是20000元。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黄牛等物证;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谢某某及同案人郑某某、陈某某等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 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罚,且系初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