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五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日19时许,在五河县浍南镇彭圩村谢庙南湖南北生产路上,谢某某与朱某某因放水一事发生争执后引发打架,打斗中谢某某将朱某某右小臂打伤。2019年8月29日,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五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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