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社**小**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3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西丽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阳光工业区公交站台(往石岩方向)因之前工作琐事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先辱骂被害人李某某,继而引起发双方肢体冲突。李某某遂上前殴打谢某某,谢某某用拳头击打李某某的面部,致李某某鼻骨骨折受伤。2020年3月2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经传唤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李某某人民币14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认罪认罚,事后已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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