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20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住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政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9时许,被害人徐某某与前女友韦某某在政和县胜利洋附近**奶茶店内谈论感情问题,19时30分许,徐某某与韦某某沿着河边步行欲送韦某某小侄女回**小区,在小区门口碰到韦某某现男友即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当时,谢某某与徐某某有发生言语冲突。谢某某、徐某某、韦某某送韦某某小侄女至小区一号楼二单元门口处,谢某某先送小侄女回家,留下韦某某在单元门口长凳上与徐某某继续谈论感情问题。20时许,谢某某下楼后径直过来打算将韦某某拉走,此时徐某某也拉住韦某某。拉扯时,谢某某与徐某某先是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发生打架,徐某某被谢某某脚踢后退至路旁的草坪上,随之,徐某某举拳冲过来欲殴打谢某某,谢某某避让时推了徐某某大腿部位,导致徐某某面部朝下摔倒在地,造成徐某某左侧额骨、左侧眼眶外侧壁受伤。经鉴定,徐某某左侧额骨、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综合认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徐某某至医院后又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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