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湘潭县***乡**村**组。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胡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被害人马某某、王某乙在湘潭县**镇**路**茶楼二楼包厢内打麻将,王某甲等人当晚输了钱,王某乙赢了钱。牌局散了之后,王某甲将输钱的事告诉了被告人王某丙(其姐姐,另案处理),王某丙怀疑王某乙打牌“出千”,便通过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获得了王某乙的电话号码,打电话约王某乙在谢某某开设的**镇**路**宾馆**房内见面。王某丙通知王某甲等人赶来**宾馆。王某乙邀同、马某某、王某丁、楚某某一同来到**宾馆。在**房间内,被告人王某甲、胡某某、吴某某、王某丙等人以马某某、王某乙两人打牌“出千”为由,要求两人各自退还一万元。王某乙只同意退当天在**茶楼赢的2600元。王某甲威胁要打人,吴某某动手殴打王某乙。谢某某制止吴某某继续打人。最后,王某乙被迫交出6800元才离开。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也离开了**房间。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动向湘潭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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