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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刑诉刑不诉〔2015〕2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又名谢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0********,汉族,专科毕业,教师,住河南省民权县**镇**路南段**号,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5月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2015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9日17时许,在民权县**镇**路中段农村信用社门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和其朋友吴某甲、吴某乙在高某某的车内说话时,临时起意,趁高某某不注意,将高某某放在车上钱包内的其中10000元现金盗走。赃款已退还失主。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退赃情节,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谢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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