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Z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无前科。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20年4月2日,被德庆县公安局以自动投案方式抓获,同日被德庆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限为12个月。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无聘请辩护律师。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5月18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6月8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为承包山地种植巴戟,先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某位于德庆县**镇**村委会***自留山上的林木,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该山场的林木,滥伐林木的总蓄积达33.857立方米。2017年8月,谢某某和陈某某再以书面形式共同签订了山地承包合同,并在该山场上开垦林地种植巴戟农作物。2019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滥伐林木的总蓄积为33.857立方米,数额较大;2、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3、滥伐林木并非以买卖林木牟利为主观故意,目的是为了开垦林地种植巴戟农作物,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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