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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滥伐林木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25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3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云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18年10月份在云和县**镇**村做土地开发项目时,超越审批范围实际砍伐林木蓄积19.524立方米;另于2017年11月份在**山场超越审批范围砍伐林木4.1039立方米,一年内存在连续滥伐林木的行为,超采伐许可证范围砍伐林木总蓄积23.6279立方米,已构成刑事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等;

2、证人卓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等15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丽水**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技术鉴定报告;

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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