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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6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是姑侄关系。2018年6月19日,被害人因手机微信不能正常登录,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铝业旁经营的士多店将手机交给谢某某处理。同月20日,谢某某通过申诉的方式重设该手机微信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注册一个新的微信账号,并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绑定被害人银行卡(卡号为62284814667********)及其个人身份信息。因一时贪念,谢某某分别于当日15时和同月22日2时,盗用被害人旧手机微信扫上述新手机微信账号的收款二维码,二次共转走被害人微信账户2333元。同年7月1日,谢某某为偿还外债,使用其个人手机登录上述微信账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走被害人银行卡内3550元到自己的微信账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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