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福建省上杭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途收购废品,途经上杭县太拔镇太拔村“建筑坑”时,见一路边空地他人堆放的数十块夹芯板,便于当日下午和次日将其中合计约250平方米的夹芯板的铁皮拆下盗走,并以总计约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与一废品收购店。经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夹芯板价值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5000元并得到其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张某甲出具的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三轮摩托车一辆由上杭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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