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买东西或找散钱为由让事主找钱,当事主拿钱出来后,谢某某便拿走事主手上的钱帮其清点,在清点过程中偷偷把钱盗走后离开。谢某某通过该手段共实施了盗窃行为共有四次,详细如下:
1、2020年5月25日,谢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计星路南巷河东农贸批发市场东门垃圾场旁边处以购买纸皮为由让被害人周某某找钱,盗得周某某人民币150元。
2、2020年6月10日,谢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新湖路新湖公园对面路段处以购买葫芦为由让事主找钱,盗得事主人民币60元。
3、2020年6月12日,谢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涵洞处以找散钱为由让事主找钱,盗得事主人民币70元。
4、2020年6月14日,谢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红旗南路茂名市妇幼保健院门前路段处以找散钱为由让事主找钱,盗得事主人民币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认定谢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