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58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快递员,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村**,暂住本市徐汇区**村**号**室。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沪彬,上海市申汇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至本市徐汇区**村**号楼门口停车位,窃得被害人施某某放置于此处的绿色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16元)后逃匿。
2020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证人任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证物品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盗窃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到案情况。
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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