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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2001********,汉族,昆明市某某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现住丘北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在丘北县锦屏镇欣星小区A2栋2单元楼脚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辆摩托车重新更换电门锁后推至该小区B1栋3单元其住处的楼脚藏匿并自己骑用。2020年2月25日22时许,丘北县公安局民警在谢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并在楼脚查获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的二轮摩托车。经价格认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时,尚属在校学生,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被盗摩托车也已发还给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丘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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