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47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6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四川省什邡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将被害人余某某喂养在其位于什邡市**镇**村**组家中猪圈的两头生猪(一公一母)盗走,并先后贩卖。

什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余某某被盗的两头生猪于2020年3月30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50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将盗窃的其中一头公猪退还给被害人余某某,并赔偿了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3000元,获得了被害人余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由什邡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