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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26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6********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松林坡白族彝族苗族乡**村**组。因本案2019年12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至本区**街道**号,掰断防盗窗进入被害人任某某家中,欲行窃时被任某某发现而未得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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