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至本区**街道**号,掰断防盗窗进入被害人任某某家中,欲行窃时被任某某发现而未得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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