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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7********,汉族,**大学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号。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1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本市武侯区**大学**栋**号女生宿舍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孙某某的价值人民币3056元的苹果平板电脑及苹果触控笔盗走,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销赃至**路**电脑广场。当日13时许,被害人孙某某返回宿舍发现被盗,通过苹果电脑定位功能找回电脑以及触控笔并报警。次日凌晨50分许,民警在案发宿舍内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挡获。案发后,谢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被害人对谢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赃物追回,谢某某系在读学生,且具有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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