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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31969********,汉族,小学肄业,住浙江省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自然村*区***号租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号)。2008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至安吉县某某街道某某某某郎***号,采用钻窗方式进入户内,将被害人夏某某放于家中的875g黄茶、250g“二两半”袋装白茶和250g“一两”袋装白茶盗走。经认定,被盗黄茶价值300元/斤,被盗“二两半”袋装白茶价值260元/斤,被盗“一两”袋装白茶价值240元/斤,上述被盗茶叶共计人民币775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抓获归案,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足额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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