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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3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1时许,谢某某在湄潭县黄家坝街道崇德小区皮福艳经营的小卖部看被害人董某某等人打麻将,后带董某某的儿子况某某(1岁7个月)出小卖部玩耍,况某某玩耍过程中摔倒在地,谢某某抱况某某时,将董某某挂在况某某脖子上的一个黄金吊坠(吊坠上有一个黄金生肖狗及两颗黄金转运珠)取下来盗走。同年9月7日,谢某某到湄潭县邮政局对面周六福珠宝店,用盗得的黄金吊坠补差价兑换了一条黄金手链。

经湄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董某某被盗黄金吊坠价格为人民币3016元。

2020年9月15日,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同日赔偿了被害人董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875元,取得了董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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