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中旬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厦门市**精密有限公司的铝销废品堆放区,使用在现场找到的铁锹盗窃两蛇皮袋铝销废品(价值无法鉴定),后以每斤人民币(下同)2.5元的价格卖给一骑三轮车收废品的中年男子,得款300元。
二、2020年5月上旬一天凌晨,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厦门市**精密有限公司的铝销废品堆放区,使用在现场找到的铁锹盗窃三蛇皮袋铝销废品(价值无法鉴定),后以每斤2.5元的价格卖给一骑三轮车收废品的中年女子,得款500元。
三、2020年7月20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厦门市**精密有限公司的铝销废品堆放区,使用在现场找到的铁锹盗窃二蛇皮袋铝销废品(经鉴定价值445元),然后将所盗窃的铝销废品藏匿在其暂住处储物间内准备出售,该铝销废品已被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四、2020年7月31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厦门市**精密有限公司的铝销废品堆放区使用在现场找到的铁锹盗窃一蛇皮袋铝销废品(经鉴定价值223元),然后将所盗窃的铝销废品藏匿在其暂住处储物间内准备出售,该铝销废品已被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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