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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现住湖南省郴州市********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变更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20年9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拘上网追逃,同年10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被害人黄某某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商场**层**号**手机店内上班,负责店内手机销售的工作。因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工作表现不良,2018年10月30日,被害人黄某某口头将其辞退,同时结清工资。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离开店铺时将店内柜子里的一部OPPO R17手机盗走。经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29元。2019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家属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动到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华塘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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