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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1********,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号,现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栋**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19赤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赤水市官渡镇官渡客运站精剪理发店理发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理发店电烤炉上的一部vivo牌X20型手机盗走。2020年6月24日,经赤水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所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923.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已退还所盗手机,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初犯、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已退还所盗财物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手机由赤水市公安局退还被害人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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